一、儲存方式
1.隔離儲存:在同一房間或同一區域內,不同的物料之間分開一定的距離,非禁忌物料間用通道保持空間的儲存方式。
2.隔開儲存:在同一建筑或同一區域內,用隔板或墻,將其與禁忌物料分離開的儲存方式。
3.分離儲存:在不同的建筑物或遠離所有建筑的外部區域內的儲存方式。
二、儲存的基本要求
1.儲存化學危險品必須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的規定。
2.化學危險品必須儲存在經公安部門批準設置的專門的化學危險品倉庫中,經銷部門自管倉庫儲存化學危險品及儲存數量必須經公安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設置化學危險品儲存倉庫。
3.化學危險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儲存化學危險品的倉庫必須配備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其庫房及場所應設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5.根據危險品性能分區、分類、分庫儲存。 各類危險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儲存。
6.儲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筑物、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三、儲存場所的要求
1,儲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級、層數、占地面積、安全疏散和防火間距,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2,儲存地點及建筑結構的設置,除了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外,還應考慮對周圍環境和居民的影響。
3,儲存場所的電氣安裝(1) 化學危險品儲存建筑物、場所消防用電設備應能充分滿足消防用電的需要;并符合GBJ16第十章第一節的有關規定。(2)化學危險品儲存區域或建筑物內輸配電線路、燈具、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都應符合安全要求。(3)儲存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建筑,必須安裝避雷設備。
4,儲存場所通風或溫度調節
(1)儲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筑必須安裝通風設備,并注意設備的防護措施。
(2) 儲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筑通排風系統應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3)通風管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制作。
(4)通風管道不宜穿過防火墻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須穿過時應用非燃燒材料分隔。
(5)儲存化學危險品建筑采暖的熱媒溫度不應過高,熱水采暖不應超過80℃,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機械采暖。
(6 )采暖管道和設備的保溫材料,必須采用非燃燒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