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摘錄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第十八條 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使用單位在重復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維修或者更換。使用單位應當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一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處于適用狀態。
第二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設置明顯的標志。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第二十八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使用條件(包括工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根據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危險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第六十四條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交寄危險化學品或者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得收寄危險化學品。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摘錄
第二條 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實行分類管理和許可制度。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學配劑。
第五條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產、經營、購買、轉讓、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禁止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交易。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治安防范要求》摘錄
6 人力防范要求
6.6 保管員應每天核對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存放情況,登記資料至少保存一年,發現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標簽、標識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應及時整改;發現賬物不符的,應及時查找,查找不到下落的,應立即報告行業主管部門和所在地公安機關。
7 實體防范要求
7.5 小劑量存放場所出入口應設置防盜安全門,或將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存放在房間的專用儲存柜內。
8 技術防范要求
8.1 防護要求
8.1.4 小劑量存放場所出入口或存放部位應安裝視頻監控裝置,出入口的監視和回放圖像應能清晰辨別進出人員的面部特征,存放部位的監視和回放圖像應能清晰顯示物品存取情況和人員活動情況。
8.1.5 具有易爆特性的易制爆化學品儲存場所,其視頻監控裝置的防爆特性、電纜的防爆防護措施應符合GB 50058的相關規定。
8.2.2 視頻監控系統
8.2.2.2 視頻圖像存儲時間應大于等于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