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設備
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包括通訊、報警裝置。并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2.定期進行安全評價
生產、儲存和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和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3.劇毒化學品保安措施
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4.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要求
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有專人管理。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危險化學品和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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